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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
救助制度的若干措施》政策解读

来源:陕西省医保局日期:2022-07-05 09:43 访问次数: 字号:[ ]

日前,经省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陕西省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若干措施》(陕政办发〔2022〕24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依据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保障工作。2020年以来,先后在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等工作中对防范因病致贫返贫风险、筑牢民生保障底线作出安排部署,要求系统集成、完善政策、健全机制,发挥改革协同效应,切实减轻重大疾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奋力解除人民群众疾病医疗后顾之忧,持续增强群众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精神,根据陕西省政府要求,省医保局牵头起草了《若干措施》,征求国家医保局、有关部门、各市(区)意见,经省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后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正式印发,为全面规范统一省医疗救助工作,构建基本医保为主、大病保险为辅、医疗救助托底的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体系提供了政策依据

总体框架和主要内容

《若干措施》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应保尽保、保障基本,统筹城乡、有效衔接的基本原则,通过强化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以下简称三重制度)综合保障,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防范化解因病致贫返贫。《若干措施》共分为8个部分,18项具体措施,主要概括为“1+5+4”:

“1”是聚焦一个目标,即聚焦减轻困难群众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夯实医疗保障制度托底保障功能,筑牢中低收入家庭基本医疗保障“安全网”,扎实促进共同富裕。

“5”是明确五项重点举措,在精准施救、梯次减负、筑牢托底、长效帮扶上明确帮扶举措:一是科学确定救助对象范围,协同健全救助对象精准识别机制,确保及时救助;二是强化三重制度综合保障,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形成梯次减负机制,确保应保尽保;三是统筹完善救助托底保障方案,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确保应救尽救,同时防止福利主义;四是建立健全防止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协同做好风险排查,确保风险早预警,早帮扶,坚决守牢不发生因病规模性返贫的底线;五是注重发挥慈善救助、商业健康保险等补充保障作用,探索建立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救助保障机制,更好发挥保障合力。

“4”是强化四个配套措施,从服务、组织、资金、能力等要素保障方面提出具体要求,包括规范经办管理服务、强化组织保障、加强基金预算管理、提高基层能力建设水平等。

三、主要创新举措

一是制度衔接更紧密。将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支付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困难群众按规定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充分发挥三重保障制度综合效能。同时,与民政、财政、乡村振兴等部门现有政策有效衔接,发挥政策协同优势。

二是托底保障更精准。全面建立依申请救助机制,对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通过依申请的方式享受医疗救助。救助限额由原来不低于2万元提高到不低于3万元。同步实行医疗费用追溯机制,对申请救助的困难群众将申请之日前自然年度内的政策范围内费用纳入保障范围。

三是动态监测全覆盖。全面建立健全高额医疗费用支出预警监测机制和救助帮扶机制。医保、民政、乡村振兴等行业部门之间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动态管理,符合条件的监测人群及时纳入救助范围。

四是社会力量有参与。明确支持发展慈善救助,鼓励发展职工医疗互助和商业健康保险,满足参保群众多元化保障需求。

五是经办服务更优化。充分依托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在全面实现市域内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一窗口”办理基础,进一步优化救助申请流程,打通部门间数据壁垒,最大限度提升结算服务便利性。 

相关文件: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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