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省医保局日期:2019-08-15 16:05 访问次数: 字号:[ 大 中 小 ]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2018年新增和修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陕价服发〔2018〕81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卫生计生委(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社会事业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韩城市物价局、卫生计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神木市、府谷县物价局、卫生计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有关医疗机构:
为规范医疗服务收费行为,促进医疗新技术的应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431号)精神,结合我省医疗机构新诊疗技术的开展及《陕西省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17版)》执行情况,我们在专家论证和动态监测的基础上,新增和修订了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见附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新增、修订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共91项,其中新增项目价格37项(含子项目19项,市场调节价项目4项),修订规范项目价格53项,取消项目价格1项;新增修订特殊卫生材料库9类耗材;对手术治疗类、经血管介入诊疗类的总说明进行了修订。
二、《陕西省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17版)》在我省城市公立医院已执行一年多,其中增加、修订、取消的50项项目价格经论证在全省公立医院执行,详见附件备注栏。2017年修订的《陕西省医疗服务项目特殊卫生材料库》可在全省公立医院执行。
三、本通知中项目价格为全省城市公立医院执行的最高限价,各县(市、区)价格、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在省定最高限价内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县公立医院相应级别具体价格。
四、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认真落实价格公示制度,及时变更公示内容,严禁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分解项目收费。各级价格、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五、本通知自2018年9月1日起执行。现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中的相关项目价格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附件中带“*”号的项目为2018年新增项目,其项目价格试行一年,到期后根据国家政策及临床应用情况重新核定。
陕西省物价局 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8月8日
5.《陕西省医疗服务项目特殊卫生材料库》(新增修订部分).xls
陕西省物价局办公室 2018年8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