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省医保局日期:2020-05-19 11:36 访问次数: 字号:[ 大 中 小 ]
陕医保发〔2020〕26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
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直省管各医疗机构: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和要求,我省已于2019年12月10日启动了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工作,今年3月25日启动了西安市“4+7”试点期满后的衔接工作,4月27日又启动了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4+7”试点扩围工作开展5个多月以来,运行总体平稳,进度好于预期,社会反映良好。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如不加以解决,将影响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政策在我省的实施效果。为确保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政策在我省扎实、有效落实到位,现就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基金预付、医疗机构结算货款必须按时落实到位
公立医疗机构和自愿参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的医保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在与药品生产、流通企业签订集中采购中选品种购销协议后,医保经办机构应及时给医疗机构拨付预付款,医疗机构及县域药品“三统一”办公室要严格按合同规定的时限及时与生产(流通)企业结算货款,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推诿、延长货款结算时限。各市(区)医疗保障局要加强对基金预付工作的监管,对医疗机构及药品“三统一”办公室不能保证按时结算的,可按照《关于推进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陕医保发〔2020〕22号)精神,加快推进医保经办机构直接与中选药品生产(流通)企业结算工作。
二、确保中选药品的使用
公立医疗机构和自愿参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的医保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在采购周期内要确保完成依据中选企业数量确定的上年历史采购量的50%-80%约定采购量,提高中选药品合理使用水平。各市(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局)要强化考核,对不按规定使用中选药品的医疗机构,在医保总额指标、医保定点资格考核、公立医院改革奖补资金、医疗机构负责人目标责任考核中,予以惩戒。对不按规定使用中选药品的医务人员,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和《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相应条款严肃处理。
各级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局)要进一步加强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政策培训,坚决杜绝全年任务量一次采购,全年任务量突击完成,做到优先采购和合理使用中选药品。
三、及时准确上报中选药品增量
国家组织集中采购药品在上一年度中未在医疗机构使用的、约定采购量完成后医疗机构继续使用中选药品所产生的增量部分,医疗机构应及时准确地将所需药品采购量报当地医疗保障局,由各市(区)医疗保障局汇总后上报省医疗保障局。省医疗保障局与药品生产企业协商落实后,医疗机构、生产和流通企业可签订增量购销合同,增量部分的基金预付及结算仍按约定采购量有关规定执行。
四、中选药品要按时配送到位
按照国家规定和要求,中选药品生产企业自主选定流通企业进行配送,禁止地方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指定配送企业。配送企业要切实履行合同约定,确保中选药品配送及时到位。
五、加强中选药品质量检查
按照风险管理、全程管控、社会共治的原则,全面落实药品监管“四个最严”要求,全面落实中选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质量主体责任,全面落实中选药品监督检查和抽检两个全覆盖,进一步提升中选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质量保证能力,保障中选药品质量安全,落实中选药品“一物一码”追溯要求。
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5月15日
(此件公开)
办公室 2020年5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