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0001-1-2019-000033 | 发文字号 | 陕医保发〔2019〕13号 | ||
发布机构 | 发布日期 | 2019-07-22 15:43:40 | 公文时效 | 有效 | |
名称 | 关于调整医保扶贫部分政策标准的通知 | ||||
主题分类 | 关键词 | 关于调整 医保 部分 标准 的通知 |
关于调整医保扶贫部分政策标准的通知
陕医保发〔2019〕13号
各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扶贫办(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等3部委《关于印发医疗保障扶贫三年行动实施方(2018-2020年)的通知》(医保发〔2018〕18号)和《陕西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会议纪要》(陕脱贫会字〔2019〕3号)要求,结合对标梳理国家绩效考核标准和反馈的问题,经研究,对我省现行医保扶贫部分政策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内容通知如下:
一、调整执行标准
(一)贫困人口基本医保住院报销,取消“一级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参保贫困人口住院不设起付线”政策。调整为:贫困人口在一级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住院报销设置起付线,执行各统筹地区现行一级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住院报销起付线标准。
(二)贫困人口大病保险起付线设置,取消“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起付线降至3000元”。调整为: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保险起付线按照统筹地区城乡居民大病起付线降低的50%执行。
(三)全省医保扶贫综合保障政策按国家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保障框架规范运行,将我省提出并执行的“补充医疗保障”纳入医疗救助,原项目资金标准和配套办法不变。
其他未调整政策严格按照等3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医疗保障扶贫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陕医保发〔2019〕8号)执行。
二、工作要求
(一)各市(区)医保、财政、扶贫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工作配合,坚持政策标准,对标完成调整,确保各项政策精准执行到位。
(二)各市(区)医保部门要加强政策培训,提前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提高群众政策知晓度,密切关注并正确引导社会舆情。
(三)各市(区)医保部门要指导各医保经办信息系统的技术对接和更新维护,确保调整后的政策按时落地实施。
三、执行时间
政策调整从2019年8月1日起执行。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2019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