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省医保局 日期:2019-12-20 16:18 访问次数: 字号:[ 大 中 小 ]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指导意见》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推动“互联网+医疗健康”新业态的发展,实现优质医疗资源跨区域流动、促进医疗服务降本增效和公平可及,12月18日省医疗保障局下发《关于“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制定、医保支付等做出规定。
《通知》明确,公立医疗机构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实行省级管理。省医疗保障局制定调整全省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上限,公立医疗机构按不超过省医疗保障局公布的最高价格收取费用。公立医疗机构满足个性化、高层次需求为主的“互联网+”医疗服务,以及向国(境)外提供的“互联网+”医疗服务,要落实特需医疗规模控制的要求,实行市场调节价。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通知》规定,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互联网+”医疗服务,与医保支付范围内的线下医疗服务内容相同,且执行相应公立医疗机构收费价格的,经协议管理备案后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并按规定支付。属于全新内容的“互联网+”并执行政府调节价格的基本医疗服务,由省医疗保障局按照规定,综合考虑临床价值、价格水平、医保支付能力等因素,确定是否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通知》要求,医疗机构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收费应以知情同意、合法合规为前提,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以明确清晰的方式公示。
(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供稿)